陆长征律师亲办案例
民事和解是从轻量刑的前提——Z某故意伤害致死案
来源:陆长征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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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概述:2001年10月9日晚,同案犯L某与被害人L某在玩麻将过程中因囊中羞涩受到奚落而发生争执,遂到附近的维修水暖管线工地找来已经入睡的内弟Z某,二人各拿一根铁管,追上被害人实施报复。二人与被害人相遇后,同案犯L某上前指认被害人L某,Z某手持铁管当头一棒猛击被害人L某头部一下,将被害人L某打倒在地。随后,同案犯L某、Z某和与被害人同行的Y某一同将被害人L某抬上出租车,Z某、同案犯L某逃离现场。被害人L某送到P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被害人L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引起硬模下出血、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脑组织水肿、小脑扁桃体疝形成,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。 同案犯L某被抓获后,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死在服刑的监狱中。 Z某隐姓埋名在外地生活至2009年9月,因殴打同居女友被行政拘留,期满释放时因身份不明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转至看守所羁押。 2011年6月,全国性大规模清网行动开始后,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近两年的Z某被清查。看过电视宣传的Z某自知无法继续隐瞒身份,在公安人员拿出网上逃犯照片比对,承认了犯罪事实。 2011年10月,P市人民检察院向P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并提出40万元的赔偿。经P市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,因Z某家庭特别困难,以五万元达成调解协议。庭审时公诉人提出,Z某直接实施伤害行为,量刑应高于同案犯L某。 P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Z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被害人L某死亡的严重后果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辩护人提出的“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积极施救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、有悔罪表现”的辩护意见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采纳。被告人Z某直接实施至被害人死亡的行为,作用主要,系主犯。被告人Z某作案后能够积极施救,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判决被告人Z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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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陆长征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11*********5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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